[111]由于从价值意涵上,宪法上人的尊严是其他权利与自由的源泉,既作为自然法的原则,也作为实定法原则而受到承认,因此,以消极的方式表现其价值更符合人的尊严的内在属性。
虽然林肯少时已然产生了对奴隶制度的高度道德厌恶,虽然他与奴隶制作了毕生的斗争并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但将奴隶解放作为理解乃至评判林肯的首要标准是一种严重的问题措置。政治也应该是理想主义的。
有的人是出于信念,因为他坚信黑人天生劣于白人。显然,林肯之后的美国政治和宪法结构与之前的已经不复相同,因此,紧急状态中的某些成分被永久化地融入了宪法,独裁权力中的某些成分被宪法和人民承认为永久性的权力。林肯曾经多次郑重地申明他对民意的尊重。他通过捍卫自由与联邦的一致性强化权力,使得宪法能够支撑起强大的共和国,克服自身的分裂、保卫人民的自由、增进社会的繁荣。如果说卡尔霍恩被淡忘了,并不是因为历史是胜利者林肯的拥趸们书写的,而是因为他不仅带来了原理上和实践中都错误的理论,而且这个理论本身的缺点和内在矛盾才是瓦解它最重要的力量。
这使得他能够超然于宪法之上,对其进行结构性的升级。因为无限多数,它会朝令夕改。林肯的继承者们很快在1868年便制定和通过了宪法第十四、十五修正案,使得奴隶制在宪法上被彻底否定,为黑人公平待遇的日后解决奠定了宪法基础。
在共和党内,苏厄德(William H. Seward)和蔡司(Salmon P. Chase)都是资历比林肯更老的政治家,他们之所以在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竞选过程中被黑马林肯击败,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他们不合时宜的激进废奴立场带来的政治包袱。再次,州人民主权同样面对着谁是人民的问题。[28]林肯对联邦统一的捍卫在政治哲学上体现出自由与共和的高度内在一致性,前者对个人自由的强调和后者对共同体自由的强调在共和国内战到来之际合为一体。如若不修订宪法,通过战争和战时权力夺来的成果将被坦尼设定的宪法天花板压回原型,林肯的一切目标——兼容平等的自由、可以改变的民意、不可脱离(摧毁)的联邦——都会在战争结束时(总统的特殊权力消失之时)化为乌有。
如若你不愿成为奴隶,就请你不要成为奴隶主。因此,宪法第十三修正案没有像宪法原文那样模糊不明,而是非常坚决而清楚地禁绝了奴隶制。
因此,林肯的奴隶解放者形象本身并非毫无争议,更非完美无瑕。[51] 参见《林肯选集》,第167、239-240页,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坦尼在斯科特案判词中,道格拉斯在演说中,都否认人人生而平等。各州政府以及合众国政府乃由人民创造,并且是为了人民而创造的没有错,他区分数量多数与复合多数并认为后者才是真正代表人民也没有错,[32]和林肯的核心观念民意论也有相通之处。
[13]他反对坦尼和道格拉斯对《独立宣言》中人人的任何狭义化解释,坚持它就是指最为普遍的人,权利只能是抽象的自然权利而非任何成文法赋予的法定权利。但他认定宪法的全部权力和权威都源自各州人民,而各州是单立、独立且主权式的实体,[33]则既不符合美国的宪政史和宪法精神,也存在着分离主义的现实危害,更重要的是,它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重大矛盾和自我瓦解的逻辑。在林肯的而立之年,托克维尔已然明智却不无忧虑地论断:民主业已成为势不可挡的潮流。[46] 参见[美]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变革的原动力》,第140-141页,孙恺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二、自由与民主 凭借对政治道义制高点的占据,林肯甚至获得了超越宪法明文的巨大权力。今日我们所熟悉的美国式的强国家、强宪法、强总统的政治和宪法结构正是由林肯所塑造。
如果为了拯救联邦需要解放一部分奴隶而保留另一部分,我也愿意这样做。而卡尔霍恩的州人民主权恰恰就是要赋予州做出维系和扩张奴隶制以及退出联邦决定的合法权力。
[30] 《林肯选集》,第157页,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但19世纪上半叶,密苏里妥协案、1850年妥协案、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斯科特案一路走来,奴隶制离自然消亡的规划渐行渐远,反而围绕着新加入的州是否允许奴隶制存在而酿成了南北分裂。从林肯的长期作为来看,他就任总统之后也逐步转变为废奴主义者,颁布了《解放宣言》,尽管他不确知黑人的社会和政治前途将要如何安排方为妥当,但他极力推动宪法第十三修正案最能够说明他对自由平等的一贯坚持也将黑人包括在内。民主必须是有限的,权力无限、可以决定任何事情的民主一诞生便会死亡,因为它随时可以推翻自己曾经的任何决定,并随时做出自杀性的决定。[43] 在分离主义问题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宪法观的厘定就显得格外重要。[5]而且,《解放奴隶宣言》甚至宪法第十三、十四、十五修正案都没有使得黑人在解放之后获得公平的待遇和幸福的生活,观念障碍、社会结构、种族隔离制度仍然在折磨着新生的美国,[6]林肯身后近百年黑人平权的艰辛历程似乎也模糊了林肯业绩的意义。
雅法将亚里士多德分析城邦的politeia学说用来比照林肯对民意的引导和对联邦的捍卫,既突出了兼顾民意和联邦的重要性,也在古典意义上揭示出联邦的政治和宪法结构的意义。[10]林肯将奴隶制视为对美国立国之本的公然挑战和邪恶破坏。
[21] 林肯:在查尔斯顿的演说(1858年9月18日),载《林肯选集》,第97页,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而林肯恰恰反对这种对美国政治和宪法结构的重大篡改,他坚持结成合众国的主体是拥有普遍自由平等的个人,并非一切州作为州是平等的,也不是一切公民作为公民是平等的,而是……那个更广泛、更美好的、内容比这两者更为丰富的说法:‘一切人生而平等。
通过以宪法第十三修正案为核心的一系列行动,林肯成功地将其强宪法观教给了人民:共和国必须强大才足以保护人民的自由平等和自身的存续,而这种强大必须建立在相应强大的宪法基础之上,宪法不仅必须和《独立宣言》相通以获取充足的道德内涵,而且必须向总统权力倾斜以保持整体上共和国权力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继续实行我国宪法的全部明文条款,联邦就能永远存在下去,除非采取宪法本身所未规定的某种行动,联邦是不可摧毁的。
如果人民自己放弃了人人生而平等,合众国的核心政治信念就坍塌了,失去宪法精神的宪法也就成了具文。对于奴隶制,林肯反问,你要奴役黑人,你问问黑人是否同意,如果否认黑人是人,自治也就被彻底破坏了,不经被统治者同意就单方面宣布对他们拥有统治权可以叫做统治,但绝对不能叫做自治。在共和国之中,同意是统治的基础,没有一个人好到这种程度,能够不获得另一个人的同意就统治那个人。林肯的反面论证进一步增强了他的说服力。
译文有调整,原文见Abraham Lincoln, Speech at a Republican Banquet (Chicago, Illinois, Dec 10, 1856), In 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 Volume 2. New Brunswick, N.J.: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53, p. 385. [26] [美]雅法:《分裂之家危机:对林肯-道格拉斯论辩中诸问题的解释》,第365页,韩锐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南方邦联确实明确地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们所主张的我们人民与《独立宣言》和宪法的已经不是一回事,他们在自己的邦联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中将其明确为我们,有主权的、独立的邦联各州,[39]充分贯彻了卡尔霍恩将州视为结成邦联的宪法主体的原则。
这两条原则相互补充时为真,相互分离时为假。[46]由此,强大的宪法保障强大共和国来捍卫自由的观念开始取代杰斐逊主导的弱宪法观,成为美国政治的观念底色。
[17]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1页,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坦尼在斯科特案件的判词中否认黑人斯科特是美国公民,而且,他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维护奴隶制,并宣布《密苏里妥协案》违宪,国会无权通过禁止奴隶制的法律。
这个由来已久的危险被林肯所创设的总统权力系统性地克服了。这种思路主导了美国早期政治舞台,因此,美国早期政治是以国会而非总统为中心的。在当时,反对废除奴隶制是主流民意,有的人是出于自利,因为他是奴隶主。不同的言辞在不同的环境中可以推进相同的事业,有时,在某种特定情境下,必须同时使用具有相反意思的言辞来推进那一事业。
[29]无论哪种情况,个人自由都将不复存在。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拥有多大的权力和多高的地位,而在于行使权力过程中的合法与审慎,以及行使权力最终目的的公共性和合理性。
[42]这种思路不仅能够在杰斐逊同时代的反联邦党人那里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卡尔霍恩更是其发扬光大者。实际上,在宪法上克尽其道的南方邦联自成立之初就一直面临着州人民主权论造成的内在困扰,并在内战中泥足深陷,他们面对着至少三个难以解决的问题:黑人是否能够征召入伍,邦联各州在内战中的推诿扯皮,邦联各州自行宣布脱离。
但这并不意味着林肯就握有了快刀斩乱麻的尚方宝剑,可以迅速地摆脱危机,内战仍然如期而至。[27] 三、自由与联邦 防止民主蜕变为民粹,保证人民政治品质的端正,是政治家维护共和国灵魂健康的责任,而维护国家的统一则意味着政治家必须同时看护好共和国的肉体。